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引灌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13條
亢旱季節水源銳減,無法依照原定計畫輪灌時,管理機構對已種植之農田 ,除依第九條之規定改行非常灌溉外,必要時得呈准中央主管機關停止部 分農田引灌,但對被停灌而未種植之農田,應酌減或免收其應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