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引灌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11條
引水期間如因工程設施發生危險或障礙不能引水時,該管理機構應適時公 告臨時移補辦法實施引水,但水量不足及含砂量過大不能按照原定水量移 補時,概不補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