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區域排水設施檢查與防汛搶險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俾搶險時收購。

三、預洽支援廠商配合調度。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