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治理規劃與設施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18條
排水規劃書或排水計畫書文件不齊全,或未依規定格式製作者,管理機關 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義務人限期補正。未依期限完成補正或補 正不完備者,管理機關得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