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治理規劃與設施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16條
排水規劃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者或檢討變更涉及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保護區、 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應於內政部核定主要計畫前取得 管理機關核定文件。但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修正 施行前已核定主要計畫者,無需辦理。

二、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者,應於興辦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前提送並取得管理機關核定文件。但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者, 應於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專責審議小組審議 其開發計畫前提送並取得管理機關核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