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治理規劃與設施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14條
土地利用計畫如位於水利機關所核定規劃報告之十年重現期距現況淹水範 圍,且其挖填方措施減少原有滯蓄洪空間者,其計畫應包括提供相同滯蓄 洪功能之補償措(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