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治理規劃與設施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11條
管理機關應就區域排水系統之各級排水設施調查分類統一編號,並分年逐 期建立下列資料,指定專人保管;如有變更者,應適時校正更新:

一、區域排水系統位置圖。

二、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地籍圖。

三、區域排水現況調查表。

四、抽水站、滯洪池、蓄洪池、閘門操作規定。

五、區段、抽水站、滯洪池、蓄洪池及閘門管理員名冊。

六、地籍清冊。

七、巡防管理檢查表。

八、養護歲修紀錄表。

九、妨害水利處理紀錄簿。

十、災害處理紀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