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海堤區域及土地管理 ( 92 年 09 月 10 日)
第8條
海堤區域之劃定或變更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測定後,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中央管理機關應將公告後之圖說,送交一份予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作為管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