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海堤區域及土地管理 ( 92 年 09 月 10 日)
第7條
中央管理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 目之事項。

各級管理機關得委託有關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轄內海堤及其區域之 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