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海堤區域及土地管理 ( 92 年 09 月 10 日)
第5條
中央管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海堤類別分類及其變更。

二、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 (一) 海堤之規劃、設計及整建。 (二) 海堤區域之劃定及變更。 (三) 海堤之檢查、維護及養護。 (四) 海堤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及堤身所在土地之管理。 (五) 海堤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

前項第一款海堤之類別變更事項,應考量海堤保護標的、海堤結構安全、 海堤土地權屬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定後,報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第一項各款如有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應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商該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