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附則 ( 92 年 09 月 10 日)
第37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於海堤興建完成未經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有違反本 辦法規定之行為者,管理機關應先行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整復或回復原 狀;逾期仍未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者,始得依本法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