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附則 ( 92 年 09 月 10 日)
第36條
管理機關對下列事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自動捐獻土地、金錢、器材或物資有助海堤整建、養護、維護或防汎 搶險者。

二、民眾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協助巡查,經查證屬實者。

三、民眾協助巡查,發現有違法使用或其他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