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5 年 09 月 13 日)
第7條
本法所稱興辦水利事業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本法第四十六 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核准之人;興辦完成後為控制、 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

二、未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者,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 水利事業之人。

三、政府興辦水利事業者,興辦完成前為主辦機關(構),興辦完成後為 指定之管理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