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之蓄洩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72條
跨越水道建造物均應留水流之通路,其橫剖面積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水道,如係通運之水道,應建造橋樑,其底線之高度,及橋孔之跨度 ,由主管機關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