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之蓄洩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72-1條
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接受施 工指導。

在前項建造物上下游之規定距離內,除基於維護水利安全之必要外,不得 為挖掘行為或採取砂石;其距離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