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之蓄洩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69條
實施蓄水或排水,致上下游沿岸土地所有權人發生損害時,由蓄水人或排 水人,予以相當之賠償。但因不可抗力之天災所發生之損害,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