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之蓄洩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69-1條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應詳為調查 ,擬具收購、補償及遷移辦法,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