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之蓄洩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65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 用。

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測之 結果,分別劃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