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之蓄洩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64條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他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 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