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63-5條
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或堆置土石。

五、飼養牲畜或採伐植物。

六、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非經許可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