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60條
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

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 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