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60-2條
水井停止使用或廢棄時,水井所有人應將水井封閉或填塞,以防止含水層 水量之流失或水質之污染。

前項水井之封閉或填塞,主管機關得僱工代辦;其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