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60-1條
主管機關發現水井施工不良,有影響含水層之水質或水量之虞時,得限期 命水井所有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得強制封閉;其費用由水 井所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