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58條
引水工程經過私人土地,致受有損害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興辦水利事 業人賠償其損失,或收買其土地,但能即時回復原狀,且回復後並無損害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