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57條
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 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其建造橋樑、涵洞或 渡槽等建造物,或予以相當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