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56條
在不通航運而有竹木筏運或產魚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 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竹木筏運道或魚道,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前項工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