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55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 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 用收益之權。

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 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