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水利事業之興辦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54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使用目標之利 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留擴充 地位或增添初步設備,並籌墊其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