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 96 年 12 月 17 日)
第3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 ,得召開審議會議。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 審議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