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總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9條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 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測試報告、檢定 證明或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