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總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8條
度量衡之相關計量管理事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計量師辦理。

計量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主管機關得委託計 量技術人員辦理前項業務。

前項計量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訓練、監督、考核、證書之核 (換) 發 、有效期限、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