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總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6條
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定量包裝商品之抽測,除由度量衡專責機關 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 (構) 、團體辦理。

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與評鑑、監督考核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