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54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四 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 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