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5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