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52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檢定合格、未重新申請檢 定合格或屆滿最長使用期限之度量衡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