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50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生產或輸入者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標示淨含量 、未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或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超出法定範 圍,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一年之內經抽測有二次不合格者,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