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總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5條
為確保交易公平、維護大眾安全健康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就供交易、 證明、公務檢測、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有關之度量衡器,指定 為法定度量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