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47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經銷商、生產者及輸入業者,對於前條之抽測應提供樣品 並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抽測所抽取樣品之種類及數量,應發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