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45條
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應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其標示量 與實際量之誤差,不得超出法定之範圍。

前項定量包裝商品之種類、標示、抽樣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第一項定量包裝商品之允許誤差之範圍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 關公告之。

第46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為確保定量包裝商品符合前條之規定,得不定期派員至下 列場所抽測:

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二、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

三、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

第47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經銷商、生產者及輸入業者,對於前條之抽測應提供樣品 並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抽測所抽取樣品之種類及數量,應發給證明。

第48條
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經抽測不合格者,生產者或輸入業者得申請 複測一次,並負擔複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