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45條
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應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其標示量 與實際量之誤差,不得超出法定之範圍。

前項定量包裝商品之種類、標示、抽樣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第一項定量包裝商品之允許誤差之範圍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 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