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度量衡業管理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38條
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修理業者,應備置度量衡標準器;其度量衡標 準器應按時送相關機關 (構) 追溯檢校。

前項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