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總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度量衡單位:指量測物理量之基準。

二、度量衡器:指量測物理量之各種器具或裝置,而以數值及度量衡單位 表示者;具有高穩定之物理、化學或計量學特性之標準物質,亦視為 度量衡器。附屬於度量衡器之設備,足以影響度量衡器之量測功能者 ,為該度量衡器之一部分。

三、度量衡標準器: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在量測領域內作為定值依據之器 具或裝置。

四、法定度量衡器:指經主管機關指定,供交易、證明、公務檢測、環境 保護之用,或與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有關之度量衡器。

五、檢定:指檢驗法定度量衡器是否合於規定之行為。

六、檢查:指對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檢驗其是否仍合於規 定之行為。

七、器差:指受檢驗之法定度量衡器顯示值減去供檢驗之度量衡標準器之 標準值所得之數值。

八、公差:指法定允許之器差。

九、校正:指以度量衡標準器比較測定度量衡器器差之行為。

十、追溯檢校:指經過連續之相互比對,使度量衡器之準確度與國際或國 家度量衡標準維持一致之行為。

十一、型式認證:指對法定度量衡器之構造、材質、技術特性等足以影響 度量衡器量測功能之全部要件,予以評估及核准之程序。

十二、定量包裝商品:指販賣前已完成包裝,且非經拆封或包裝之顯著變 更,其內容之淨含量不致有所增減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