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度量衡單位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10條
法定度量衡單位,以國際單位制之單位為準。但主管機關得就國際單位制 以外之通用單位,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單位。

國際單位制之單位,分為基本單位及導出單位。

前二項基本單位、導出單位、通用單位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機關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