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申請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9條
申請者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先向標準專責機關或認可品管驗證機構申 請品管驗證。

前項機關(構)受理申請後,應派員前往申請之工廠實施品管評鑑,並作 成報告書,送達申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