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申請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8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以下簡稱申請者),應選定產品所適用正字標 記品目,以生產製造工廠別提出申請。

每一產品限申請一件正字標記;產品品目有分類時,以分類申請,每一分 類限申請一件;同一工廠生產製造之不同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同一公 司不同工廠生產製造之同一產品,以工廠別分別提出申請。

第9條
申請者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先向標準專責機關或認可品管驗證機構申 請品管驗證。

前項機關(構)受理申請後,應派員前往申請之工廠實施品管評鑑,並作 成報告書,送達申請者。

第10條
申請者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先向標準專責機關或認可試驗室申請產品 檢驗。

前項機關(構)受理申請後,應派員前往申請之工廠實施抽樣,並對抽得 之樣品依國家標準規定實施檢驗或監督試驗,作成報告書,送達申請者。

產品取得標準專責機關公告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且登錄持續有效者,得以 該驗證標誌最近一次試驗報告,免除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檢驗項目;未免 除檢驗之項目,仍應依規定檢驗。

第11條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申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 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以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廠商已依申請書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 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者,免附。

二、廠商基本資料。

三、標準專責機關或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核發之指定品管制度認可登錄證明 文件影本(認可登錄範圍應包含所申請之產品項目)。

四、標準專責機關或認可試驗室核發之申請前六個月內之產品檢驗合格報 告書影本。

國外之申請者為前項申請時,得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所之代理人檢 具委任書辦理。

申請者提出之各類文件,如為外文者,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

不符合前三項規定者,申請者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通知送 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者,不受理 其申請。

第12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得核准使用 正字標記並核發正字標記證書,並得依申請加發證書英文譯本;不符合規 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規定採行監督試驗外,廠商得備具理由向標準專 責機關提出監督試驗之申請:

一、體積龐大、笨重之產品,致運送不易。

二、精密、易碎產品,易致損壞。

三、危險物品,易生危險。

四、廠商之測試實驗室符合國家標準 CNS17025 規定,並經我國或當地國 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定之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且其 認可項目及範圍符合產品適用之國家標準規定。

五、其他特殊情況經標準專責機關核准。

標準專責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得派員至申請工廠或廠商指定之試驗室進 行實地評估;經評估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具備執行國家標準規定檢驗 項目之設備及能力者,得採行監督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