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申請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8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以下簡稱申請者),應選定產品所適用正字標 記品目,以生產製造工廠別提出申請。

每一產品限申請一件正字標記;產品品目有分類時,以分類申請,每一分 類限申請一件;同一工廠生產製造之不同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同一公 司不同工廠生產製造之同一產品,以工廠別分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