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管理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24條
正字標記廠商於認可品管驗證機構被撤銷、廢止或變更認可範圍,而影響 其品管認可登錄範圍者,應於接到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通知之 次日起三個月內,備具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影本及當年度評鑑或追查合 格報告書,提出變更認可品管驗證機構之申請;未申請變更者,應於標準 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改正。

前項申請,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准予變 更;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申請;正字標記廠商得於駁回處分送 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