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管理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22條
正字標記證書所載事項變更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檢附原核准證書及有關證 明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申請換發證書。

廠址遷移者,應於新廠址完成工廠登記後,檢附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影 本、一年內評鑑或追查合格報告書及六個月內之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申 請換發證書。

未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換發證書,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 驗證機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