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管理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19條
正字標記產品之生產製造工廠,停止生產製造正字標記產品時,應於停止 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停止原因及期限,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 構報備。

前項停止生產製造期限,不得逾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 三者驗證機構核准者,得延展六個月。

前二項停止生產製造期間所生產之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但依第一項 規定報備者,其停止生產製造前所生產製造符合國家標準之正字標記產品 ,得繼續使用正字標記。

第二項之停止期限屆滿或提前復工者,經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 構報備恢復生產製造後,得繼續使用正字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