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管理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17條
正字標記產品經由認可試驗室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產品抽樣檢驗,符合國家 標準規定者,得代替前條第一項產品檢驗。

前項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 者驗證機構改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並向認可試驗室申 請再執行產品檢驗。

前項再執行產品檢驗應重新抽樣全項檢驗。但僅標示不合格者,得僅就標 示部分執行檢驗。

第二項通知送達次日起至再執行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送達前,該產品不得 使用正字標記。